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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税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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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经本律师代理被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经本律师代理被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诉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明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于已不利的后果。

二、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与原告深圳A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深圳A公司授权吴某在甘肃省酒泉市以深圳A公司的久久向有小微金融需求的客户推介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并成立合资公司开发业务。

2017年6月26日,吴某促成刘某与深圳B公司(深圳A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和《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深圳B公司向刘某借款59000元,月利率为1.48%。2018年6月26日,深圳A公司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1、要求吴某返还刘某所偿还的借款57731.2元;2、判令吴某支付违约鑫11546.4元;3、判令吴某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诉讼费。

三、诉讼过程

本律师经朋友介绍,接受被告吴某委托,经过仔细分析原告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本律师找到了对方诉讼策略当中的漏洞,即原告深圳A公司并非借款的债权人,因此,在确定应诉策略时,本律师重点对针原告的该漏洞,从诉讼主体、债权转让等方面予以反击。

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环节,本律师发现对方未能就本案的关键证据,即还款银行流水提供证据原件,针对该问题,本律师又重点进行了反击,并向法院阐述:①该证据为本案关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②原告提供该证据原件,并不存在举证难度;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法核对原件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本案中,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告吴某收取了案外人刘某的还款。

在法庭辩论阶段,本律师针对债权人主体问题、证据无原件该2大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并与对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裁判结果

法院以对方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案外人刘某的还款,且原告非涉案借款的债权人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取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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