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14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陈某为朋友关系,陈某以资金周转名义,于2016年5月12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陈某,但基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李某当时并没有要求陈某出具相应的《借条》。该笔借款后经过李某的多次催要,陈某都以各种理由推托,直至今年初,陈某开始不接李某电话。李某遂找到本律师,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追加此笔借款。
本律师在与李某面谈后,发现李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整个借款过程中,未留下任何关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整个事件过程中,因为,李某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与陈某沟通,因此,李某不仅没有《借条》,而且也没有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比如:相应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因此,综合分析此案后,本律师建议将本案的思路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在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后,经过本律师与陈某沟通,陈某与李某达成了庭下和解,最终以李某撤诉结案。
“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都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三级案由,实质是一种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则属于与合同纠纷平行的另一个案由。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各不相当,在实践当中,原告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亦有区别。
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分别为:1、没有法律依据;2、一方取得利益;3、另一方因一方取得利益而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要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需举证证明以下三个事实:1、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2、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3、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出借人的原告需举证证明:1、借款交付事实,即原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借款,实践中,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一般只要提供银行的转账流水即可,如果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借款的,则需要提供“现金收据”、“现金取款的银行流水”等可加以证明;2、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实践当中,一般是以《借款合同》、《借条》、短信、微信隐天记录或通话记录等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当原告只有手上有诉争款项的的银行转账流水或现金交付凭证时,即可完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第(1)、(2)项举证责任,第(3)项举证责任因属消极事实,只需言明原本事实即可,若被告否认,则需举证证明其受有该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即完成了全案的所有举证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只有借款的银行转账流水,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的案件,可考虑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但是,当案件出现“出借人以他人名义交付借款”或者“借款人以他人名义接收借款”的情形时,此时则需综合全案证据,予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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