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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的,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

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哪些征收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房屋补偿征收补偿款?”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到棚改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支持了我方所有的诉讼请求。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基于对该案的总结,本律师现对“房屋被征收的,继承人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房屋被征收的,并非所有征收补偿款都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之规定,

棚改征收补偿项目主要分为“被征收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费”、“各项奖励”、“各项补助”等;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遗产为公民个人财产。

征收过程中,各项补偿都会明确征收补偿所依据的对象,比如“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是针对房屋本身价值而言,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成新、楼层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补偿数额;“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是针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情况而言,由房屋装饰装修的用料、成新等因素决定。在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如果某一项征收补偿费依据的对象并非属于“遗产”范围,同理,其相应的补偿款也应在遗产范围中予以剔除。在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建筑属于部分继承人所出资建造,并非属于遗产范围,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即将临时建筑的补偿费从遗产范围当中予以了剔除。

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征收补偿项目,如大病补助,如该补助是基于被继承人而支付的,属于“遗产范围”;否则,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征收补偿补偿款的分配方式

一、协议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遗产的分割,也属于继承人之间的私权利处分范围,因此,被继承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分割比例。

二、根据被继承人身前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确定分割份额;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则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篥: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的效力,二者存在冲突时,要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三、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时,征收补偿款的分割,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确定。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的,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对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当予以多分;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当予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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