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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没有《借条》,可以如何追回借款?

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4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文作者:周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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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摘要:

1、没有《借条》的,可以“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贷合意;

2、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的借贷案件,可考虑选择先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再根据诉讼进程视情况决定,是否撤诉选择“民间借贷纠纷”另行起诉。

 

民间借贷,一般是发生在亲戚朋友这些熟人圈子,能愿意借款的一般都是相当要好的关系,很多当事人在借款给亲戚朋友的时候,会不好意思让别人写《借条》,由此,也导致借款逾期后,维权难度成倍的增加。去年,本人处理了2个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思路。

 

案例一:没有《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获得胜诉

 

本案虽然没有《借条》,但得益于当事人的事后补救行为,在借款人迟迟未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收集了大量借款人同意偿还借款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本律师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后,最后选择了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目前,本案也已经作出了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律师建议:如果借款时没有写《借条》的,要第一时间让借款人补写一份《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补写的,也可以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收集能用于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方便后续的起诉维权。

 

案例二: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的借贷案件

一、案件概况

李某与陈某为朋友关系,陈某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陈某,但基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李某当时并没有要求陈某出具相应的《借条》。该笔借款后续出现逾期,李某遂找到本律师,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此笔借款。本案在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后,经过本律师与陈某沟通,陈某与李某达成了庭下和解,本案最终以李某撤诉结案。

二、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的证据基础

本律师在与李某面谈后,发现李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整个借款过程中,未留下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整个事件过程中,因为,李某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与陈某沟通,同时,也没有任何的电话录音证据。因此,李某不仅没有《借条》,而且也没有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其他任何证据,比如: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本律师在向当事人分析本案的诉讼风险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后,本律师最终确定本案的诉讼思路:先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根据诉讼进程视情况决定,是否撤诉选择“民间借贷纠纷”另行起诉。

三、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的诉讼思路

根据本律师研究,如果在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贸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因原告无法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法院极有可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当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原告再以“不发得利纠纷案由”起诉的,法院会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当这两个诉讼步骤反过来时,却有可能得到不一样的诉讼效果。

针对本案,本律师的诉讼思路: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后,通过法院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争取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在诉讼过程中,引导借款人为达到“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胜诉之目的,主动承认该笔转账为借款,甚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事实,此时,本律师将会当庭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案件变为“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法官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变更的,则本律师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复印《庭审笔录》。有了《庭审笔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当原告再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原告将能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此时胜诉的机率将大大增加。

该种诉讼思路,经过本律师查找现有案例,是有法院的胜诉判决作为支撑的。但是该种思路,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庭审中,被告不承认该笔转账为借款,提出了其他抗辩,当该抗辩与原告的不当得利主张形成对抗,并足以使原告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此时待证事实即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否则原告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比如,当案件本身存在“借款时间距离起诉时间较长”或“借款分多次交付”等情况,原告仍主张构成“不当得利”的,这将明显与日常生活习惯不同,如被告以此抗辩或根本不出庭应诉的,法官以现有证据作出返还不当得利的判决难度很大,极有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的

区别及举证责任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的区别

“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都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三级案由,实质是一种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则属于与合同纠纷平行的另一个案由。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各不相当,在实践当中,原告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亦有较大区别。

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分别为: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析

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根据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原告需举证证明:

1、原告向被告给付了款项;

2、给付无法律上的根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出借人的原告需举证证明:

1、借款交付事实

即原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借款,实践中,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一般只要提供银行的转账流水即可,如果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借款的,则需要提供“现金收据”、“现金取款的银行流水”等可加以证明。

2、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

实践当中,一般是以《借款合同》、《借条》、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

当原告只有诉争款项的的“银行转账流水或现金交付凭证”时,即可完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第(1)项举证责任,第(2)项待证事实因属消极事实,只需言明原本事实即可,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被告否认,则被告需自行举证证明其受有该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只要有款项的交付凭证,即可完成全案的所有举证责任。而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需要提供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因此,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明难道要远远大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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