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3月5日是,原告唐某与案外人易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易某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及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以及房屋及土地将来被征收后易某应得的补偿款的所有权等其他权益)附抚养义务赠与原告,原告也自愿承担对易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后原告与第三人周某、李某签订《协议》,确定上述房屋及土地的相关利益由唐某、周某、李某共享,该《协议》由村委会加盖公章,但是,《协议》中唐某的签字系由其女儿代签。
2015年5月6日,长沙市某区政府发布《政府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对涉案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某街道设立指挥部与第三人周某、李某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2016年11月4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街道设立的指挥部与第三人周某、李某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无效。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了某街道全程参与了此案。本案在本律师接手之初,本律师即已与街道沟通,《拆迁协议书》是无效的。因在本案中,涉案土地及房屋并未进行明确的确权,导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主体不适格。本案经过开庭后,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签约对象系被拆迁房屋权利主体的证据,属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书》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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