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原为同事关系,被告B因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A借款。2014年7月4日,原告A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B转账人民币50万,2015年1月5日,被告B向原告A出具《借条》,双方的《借条》当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B每个月向原告A转账1万元,共计2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B未如期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原告A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根据对全案的分析,本律师代理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B归还原告A50万元的借款本金;2、被告B按月利率2%支付向原告A支付借款利息。本案通过公告送达后,如期开庭。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B的代理律师对于借贷事实无异议,承认借款,但称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偿还贷款。对于我方主张的利息,被告B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借条》当中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根据被告B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因为原告A与被告B之间未就该笔50万元的借款约定利息,被告B已经归还了借款本金21万元,目前剩余借款本金为29万元。而我方主张的借款本金50万元加上利息款共计有将近60万元,双方差距达31万元之巨。
对方律师会如此抗辩,事实上,我方在起诉之前已早有预料,毕竟法律规定明确的摆在那里。因此,针对对方的抗辩,本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大量工作。
1、收集、整理证据
在本案中,因为双方法律意识不足,因此,未在《借条》中约定利率,事实上,双方就借款利率一事已达成一致,即由被告B每个支付原告A利息款1万元。因此,本律师指导当事人原告A,将被告B每个月向原告A转账的银行流水调了出来,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2、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引导法官
在举证阶段,本律师就利息款的银行流水这一证据,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举证。①、被告自借款次月2014年8月开始至2016年4月,每个月均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了利息款1万元,期间共计21个月,被告分别向原告进行了21次银行转账,合计支付了原告利息款21万元(被告代理律师称该转账为归还本金);②被告在2015年6月5日的转账“摘要描述”当中,已明确说明每个月1万的转账为“利息款”。因此,被告每个月1万元的转账系利息,原被告之间就借款利息问题,客观上是存在约定的,即月利率为2%。
在辩论阶段,本律师从证据本身的角度、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民间借贷日常交易习惯、借款金额等多方面阐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未亲密到到借50万元不收取任何利息的程度。近年来,民营企业向银行融资困难,由此,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日益蓬勃发展,在民间借贷当中,只有在关系极为亲密的亲戚朋友之间,且数额小的借贷中,才会出现不收取利息的情况。被告是医药公司的老板,原告也是医药公司负责人,原、被告之间只是同行业之间的朋友关系,50万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笔巨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未亲密到借50万元不收取任何利息的程度。其次,借给别人50万元,答应由借款人每个月只需还1万元借款本金,还不收取任何借款利息,这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习惯。
3、庭后积极沟通,将代理意见形成书面的《代理词》
为了方便庭后与法官沟通,也为了让法官更进一步了解我方的代理意见,本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以及庭后与法官沟通所了解的相关情况,为本案准备了一份书面《代理词》,将我方的观点,在《代理词》中再次予以了明确。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了本律师所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的事实,对于本律师主张要求被告B按月利率2%向原告A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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