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湘0204民初xx号原告:A,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199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11月3日,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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