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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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2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XX,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XX,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方X,系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绍兴市柯桥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负责人:吴X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吴XX,均系公司员工。

原告邵XX与被告宫XX、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起诉,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告宫XX和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被告XXXX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第一次)和吴XX(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宫XX、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吊车费合计478562.58元;2、判令被告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宫XX、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当面向原告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9日,被告宫XX驾驶被告绍兴华XX流有限公司所有的XX车辆(该车在被告XXXX支公司处投保)在兴园路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几何印染厂附近地方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原告驾驶的叉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驾驶的叉车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侧翻,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宫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宫XX和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宫XX的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宫XX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由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我方车辆在被告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等,各项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费用16050.82元,要求一并处理;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XXXX支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等;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中,部分不合理,部分请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与原告起诉的一致。

原告系绍兴XX针织有限公司员工,需其扶养的人口有:父亲邵XX(公民身份号码X)、母亲包XX(公民身份号码X),邵XX、包XX夫妻俩生有子女2名(含原告),两人均无养老金。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在医院门诊并住院治疗6次计48天,共产生医疗费251131.42元(已扣除住院费中的伙食费1710.9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邵XX和妻兄邵XX陪护。诉讼前,经原告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认为,1、邵XX2018年11月19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右侧多发(第2-9)肋骨骨折等损伤,该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邵XX伤后所需的误工期拟为180日、护理期拟为60日、营养期拟为60日。因上述鉴定,原告共支出鉴定费1900元。

同时查明,XX车辆的登记车主均为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宫XX系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宫XX的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X车辆在被告XXXX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等,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间。迄今,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原告费用16050.82元。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户口本、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入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照片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宫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事故责任明确,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对于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情况,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251131.42元,该项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确认,总金额为252842.32元,其中住院费中的伙食费1710.9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予扣除;原告同时提供购买新越然喷剂的发票一份,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XXXX支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XXX支公司同时辩称应剔除案外人邵XX、邵XX的医疗费,经查,邵XX和邵XX分别系原告妻子及妻兄,上述费用系原告住院时两人作为陪护人员进行新冠核酸检测产生,本院认为,在原告入院治疗时,因疫情防控需要,医院同时要求实际陪护人员做核酸检测与原告伤情治疗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故对被告XXXX支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根据原告住院时间48天,以50元/天的标准确认。3、营养费18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营养时间为60天,以30元/天的标准确认。4、误工费29845.97元,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80天,因绍兴XX针织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且原告无其他证据与该单位出具原告收入减少情况相佐证,也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浙江省2020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521元/年的标准确认其误工费标准。5、护理费8953.79元,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护理时间60天,本院对其住院期间48天及出院后12天的护理费分别参照浙江省2020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521元/年的标准及该标准的50%进行计算。6、残疾赔偿金154355.60元(含原告本人的残疾赔偿金125398元及被扶养人邵XX、包XX的生活费28957.60元),因原告提供的社保参保证明等证据表明原告自2017年8月起一直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收入生活来源,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同时结合原告的年龄、伤残等级、被扶养人的年龄和生活来源、扶养人的情况等,原告的请求属合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侵权人承担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认。8、鉴定费1900元,根据原告实际支出确认;被告XXXX支公司辩称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9、交通费3000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及就诊情况酌情认定。10、住宿费1500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及就诊情况酌情认定。11、吊车费500元,根据原告实际支出确认。以上11项合计458386.78元。原告同时要求被告宫XX、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当面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XX支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残鉴定结果过高、三期过长,因其未在规定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未提供证据足以反驳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故本院对被告XXXX支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的事故责任、×××车辆的投保情况,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337886.78(458386.78元-120500元)。考虑到本案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原告费用16050.82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案对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垫付部分费用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其总额458386.78元,扣除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16050.82元,实际尚可获赔442335.96元,其他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偿给原告邵X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442335.96元、支付给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6050.82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4239元,由原告邵XX负担321元、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18元,被告绍兴XX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韩玉霞律师微信:18257501276。韩玉霞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某上市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