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玉霞、董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等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某工作室,组织、领导财务人员,客服人员汪某等人,虚构网红虚拟身份,通过微信平台以“交男女朋友”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用推销商品和收取红包方式先后骗取包某等3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38782.90元。其中,汪某参与诈骗8368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宋某7020元,并获得谅解。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等等人组成的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汪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汪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韩玉霞、董X认为被告人汪某系从犯、偶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已退赔并获得谅解。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保密协议书,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收入、支出流水账,交易额及成本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谅解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等人组成的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汪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汪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