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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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农村也可以以城镇标准获赔

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居住地可否成为城镇标准获赔依据?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6日,Z某驾驶Y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绍兴市越城区银皋埠大桥地方时,与行人T某发生碰撞,造成T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Z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T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T某多次入院治疗。

  2018年4月30日,T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T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T某因交通事故致遗留右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费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T某与Z某、Y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均无果,遂成讼。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答辩称:一、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车辆投保情况也无异议。二、对T某诉请的赔偿清单有异议,医疗费中因扣除非医保以及自身疾病医疗费;对误工费,因T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无证据证明实际收入减少,故不予认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期限过长;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付。三、因Z某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商业险赔付部分应当按照70%进行赔付。

  【案件结果】

  一、保险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残疾赔偿金,有T某提交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T某长期居住于其子位于绍兴城区的商品房处;T某户口簿载明其与子之间的身份关系,且T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可证明T某以非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故法院对T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应按照农村常住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误工费,T某提交的工作证明载明T某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情况,因发生交通事故,故停发工资;且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表中有案外人领款签字以及捺印。故法院对T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定。

  四、因交通事故中T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其应当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外20%的责任;Z某需要承担的80%的责任,该部分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直接赔付。

  【律师随笔】

  在笔者执业的绍兴地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目前是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的,那么如何使农村居民符合城镇的赔偿标准也是笔者近些年在代理交通事故原告案件中常常做的事情。

  第一,若伤者实际居住地为农村的,那么就需要考虑伤者是否有其他非农业收入,或者说,伤者的农村耕地是否已经被征收。

  第二,若伤者有其他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需要尽力为伤者收集例如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更好的佐证伤者的实际收入来源。

  第三,若伤者只是户籍在农村,但是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则一般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居住证)、购房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并非农村。

  在本案中,笔者主要是让T某提交了事故发生前的非农业收入来源的证明以及实际居住在城镇地区的相应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以城镇标准对T某进行判赔。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韩玉霞律师微信:18257501276。韩玉霞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某上市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