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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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免责?

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5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为:

    1.《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在现今社会中,民间借贷已经十分常见,而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尽量实现,一般会采取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寻找担保人的方式;本案中的债权人就是让债务人找了一位担保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担保人反复强调自己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下才提供了担保。但是,结合本案查清的事实以及二审判决书,担保人仅仅提出了相应的法条依据,却不能证明自己是被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欺瞒的,最终面临了败诉的境地。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韩玉霞律师微信:18257501276。韩玉霞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某上市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