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6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为:
1.《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在现今社会中,民间借贷已经十分常见,而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尽量实现,一般会采取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寻找担保人的方式;本案中的债权人就是让债务人找了一位担保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担保人反复强调自己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下才提供了担保。但是,结合本案查清的事实以及二审判决书,担保人仅仅提出了相应的法条依据,却不能证明自己是被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欺瞒的,最终面临了败诉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