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玉波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703民初4391号
原告:朱X,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四川XX律师。
原告朱X诉被告吕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X、被告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8万元并从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吕X父亲(已故)找到原告,请原告帮其装修其承租的位于XXX二期的商业门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完成了装修工程。同年5月27日,吕X父亲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分期支付装修款,但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因吕X父亲于2018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吕X辩称:被告与死者吕X父亲系父子关系,被告对父亲的装修欠款不知情,欠条上签字是否是父亲签字无法确定,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父亲生前未留下遗产,生前在多家网贷公司借款目前尚未归还。被告自动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7日,吕X父亲向原告朱X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装饰公司朱X门面装修费8万元,先付5万元,剩余3万元8月30日付清。
另查明,吕X父亲于2018年11月10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儿子被告吕X,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于死者吕X父亲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吕X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吕X父亲的债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吕X父亲的遗产情况,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于死者吕X父亲遗产的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吕X偿还吕X父亲欠款8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朱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茂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XX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时常会出现债务人去世后,债务无法清偿的问题。作为债权人,应积极收集债务人继承人身份信息、债务人遗产情况的相关证据,否则存在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民法典》赋予了继承逝者遗产的权利,相应的继承人负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逝者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义务。同时法律赋予了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