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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孟玉波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20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曾向被告发送短信进行了货款的催收,但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了我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立即提起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短信催收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审我方胜诉。
实践中,债权人应及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目前短信,微信,电话催收的效力法院是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