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23年达成合伙协议,共同在某市某区从事桩基工程。甲出资280000元,后因工程暂停施工,双方协商由乙全权处理后期事宜,待工程进度款到位后,除支付工人工资和油费外,剩余工程进度款全部转给甲,直至补足甲出资的280000元。若款项不足,乙需在2024年1月底前全部付清。但乙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4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合伙投资款2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270000元(已扣除乙支付的10000元)。
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合计某元,由原告甲负担某元,由被告乙负担某元。
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曾合伙从事桩基工程,乙向甲出具的《欠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账务的结算,乙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合伙项目暂停后,依据双方协商形成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了双方的合伙合同关系及被告的违约事实。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依据双方约定明确了被告的付款责任。同时,法院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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