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甲、乙与被上诉人丙、丁因共有房屋的租金收益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案涉房屋由丙、丁出资在地震后原址重建,登记为甲、乙、丙、丁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丙、丁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甲、乙要求分割租金收益20万元,但丙、丁认为甲、乙未出资出力,且房屋贷款未还清,不同意分割。一审法院驳回甲、乙的诉讼请求,甲、乙不服,提起上诉。
撤销一审判决。
丙、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乙支付80000元。
驳回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甲、乙负担1290元,丙、丁负担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甲、乙负担2580元,丙、丁负担17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由丙、丁出资重建,尚有贷款未还清,认定甲、乙未出钱出力,驳回其诉讼请求。甲、乙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中,甲、乙提交新证据,证明其对建房还贷有贡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为五人共同共有,租金亦属共有,甲、乙有权要求分割租金,但应考虑出资情况,最终判决丙、丁支付甲、乙80000元。
本案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共有财产的性质、各共有人的出资情况以及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因素,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结果不当的情况进行了纠正。二审判决兼顾了公平原则,既维护了出资建房的丙、丁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甲、乙作为共有权人应享有的租金收益份额,体现了对共有关系下各方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为处理类似共有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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