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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缴纳纠纷案: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欠费,驳回违约金请求》

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水费等费用,要求被告支付欠缴费用及逾期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多项义务,如电梯监管不力、保洁人员行为不当、违章搭建处理不及时等,且存在非法占有小区公共收益及未完全履行移交义务等问题,认为原告违约在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91.71元、生活垃圾处置费336元。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水费163.62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过程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催缴邮寄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并进行了催缴;被告提交了电梯问题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服务存在瑕疵。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业主不能因某项服务瑕疵拒交物业费,但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被告无主观故意拖欠等因素未获支持。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判决明确了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业主以服务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意见未予支持,体现了对物业服务合同整体性的维护。对于违约金的处理,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判决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合理平衡,为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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