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水费等费用,要求被告支付欠缴费用及逾期违约金。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费8739.06元、截至2023年4月5日的水费2022.69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生活垃圾清运费336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6.9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并进行了催缴。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酌情调减为欠缴物业费的5%。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判决明确了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及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判决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合理平衡,为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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