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水费等费用,要求被告支付欠缴费用及逾期违约金。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于2025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004.1元、垃圾处理费96元、水费345.04元,合计4445.14元。
若被告未按调解协议支付上述费用,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就违约金2550元申请一并执行。
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于2025年3月10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并进行了催缴。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议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为业主提供了一定的履行期限,体现了司法调解的灵活性和高效性。该案件的处理方式为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展示了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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