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项目施工。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并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则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无合同依据,且存在应扣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或相应扣减。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96834.85元。
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96834.85元的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确认原告在工程款6096834.85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092元,原告负担47156元,被告负担43936元;鉴定费160000元,原告负担82828元,被告负担77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8863.58元,被告负担5874.56元。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提交了合同、结算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扣款明细等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进行了核算,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原告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款支付、费用核算及优先受偿权等多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对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进行了详细核算。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体现了对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的综合考量。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