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4年3月,A公司将某轨道交通工程的堵漏项目分包给自然人B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施工单价为65元/延米,工程量以实际裂缝长度计量,材料由A公司提供,B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2024年11月,双方确认B某完成施工量为6206.4延米,按合同应结算金额为40.34万元。但A公司累计向B某及其工人支付57.67万元,主张超付17.33万元。B某辩称部分款项系代发工人工资,且合同外存在点工及材料费未结算,拒绝返还超付款项,遂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因B某无施工资质,分包协议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且无质量问题,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合同内结算金额40.34万元无争议,B某主张的合同外费用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A公司超付17.33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判决B某限期返还超付款项及利息(自2025年3月31日起按LPR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84元、保全费1387元。
办案过程
证据审查:法院依据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含B某确认“剩余款项需返还”的表述)认定付款事实;
争议焦点:B某抗辩“部分款项非本人收取”,但未能举证证明工人工资与本案无关;
法律适用:援引《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第791条(违法分包无效)、第793条(无效合同结算规则),确认超付款需返还;
程序保障: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到庭陈述,判决明确告知上诉权及强制执行后果。
点评
本案典型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的风险:
合同效力与结算分离:资质缺失导致协议无效,但不影响已完工程的折价补偿,提示企业需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A公司因保留完整付款记录及微信确认记录胜诉,而B某因无法举证合同外费用承担不利后果;
不当得利的适用:超付款项在无合法依据时需返还,警示施工方需规范资金往来,避免“代发工资”等模糊操作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