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某项目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材料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及金额产生争议。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增加的费用等,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则提出抗辩,认为A公司的部分请求无合同依据,且已支付的工程款应扣除相应费用。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32863.04元。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32863.04元的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确认A公司在工程款6632863.04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92元,由A公司负担38092元,B公司负担53000元;鉴定费160000元,A公司负担30000元,B公司负担130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A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二)》《施工补充协议(三)》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B公司的欠款事实。B公司则提交了《结算复审阶段性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双方争议的费用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等事实,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有争议的造价及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对各项争议费用给出了确定性、推断性和选择性意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的诉辩意见,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认定,并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款支付、材料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多个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结合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审查和认定。对于合同约定明确的费用,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于合同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的费用,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了判断。同时,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体现了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6年
10020分 (优于95.38%的律师)
一天内
7篇 (优于98.8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