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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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

发布者:郭振敏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7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采四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敏,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生,男,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艾各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用礼,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敏、被告李某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用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位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艾各庄村原登记在李国瑞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其应得份额的补偿款;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仔曾因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引发的继承纠纷诉诸贵院,贵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875%,该房屋由原告继续居住,由被告继承12.5%。后经上诉,再审,现一审判决生效。在原告居住案涉房屋期间,被告常常以一些不合理的举动骚扰原告正常居住,截至目前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另因被告继承案涉房屋的份额较少,所以该房屋不宜分割使用;案涉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即便是分割使用,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也不一定得到有效解决,且房屋的整体价值易得到破坏。故此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原告认为应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判决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补偿款为宜。

李某生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自1995年以来一直将案涉房屋出租,租金收益一直由原告把控持有,我父亲李某瑞去世后,原告仍收取案涉房屋的租金至今。原告一直在采四小区居住,并没有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过,我更没有以不合理的举动扰乱原告正常居住。

因此,原告的主张属于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涉案房屋系我父亲李国瑞的遗产,对于该房屋的继承纠纷由贵院判决,对该判决我坚决不服,也一直在走诉讼救济程序,继承案中对于遗嘱的真实合法性我不予认可,也提出鉴定,但未予采纳。对于李某仔的法定继承份额,其表示转赠给原告,我认为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时,继承人可以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并没有第三者可供选择。李某仔转赠继承份额给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获得87.5%的继承份额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有误。现原告捏造我扰乱其居住,想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可见其野心。从伪造遗嘱,到继承诉讼,再到本案诉讼,请贵院一定要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判决。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毫无证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3月27日,李某生起诉李某某、李某仔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冀10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艾各庄村李国瑞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李某某继承87.5%,由李某生继承12.5%。该房屋由李某某继续居住。李某生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冀10民终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生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冀民申2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生的再审申请。原、被告因使用案涉房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将案涉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应得份额的补偿款。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2020年12月10日,河北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原、被告共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2893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80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支付被告折价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使用案涉房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某继承案涉房屋的87.5%份额,被告李某生继承12.5%的份额,原告要求将房屋全部所有权判决归其所有,原告李某某支付被告李某生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评估价值289.300元,原告自愿支付被告100000元房屋折价款,本院亦予以支持。评估费用应由原告承担87.5%,被告承担12.5%。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艾各庄村李某瑞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生房屋折价款100000元;

三、被告李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评估费475.62元。


郭振敏律师,现执业地廊坊市,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方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