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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当事人向房产公司索要违约的服务费以及剩余罚款达28万元

发布者:郭振敏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4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和某某,,19794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敏,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安平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某某与被告香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7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某某请求法院: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购房款224389元及相应利息暂计100(22438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7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8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100(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7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7月份认购被告在巨***8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并于当月27日转给被告374389元购房款和80000元服务费。


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奈与被告解除合同,于202076日申请退房退款。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退还15万元购房款,剩余尾款和服务费迟迟不予退还。


为充分保障原告的正当利益,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香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和某某剩余购房款224389元及剩余服务费60000元,共计284389元。

2021820日开始,于每月3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直到付清为止。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利息自202076日起以本金284389元为基数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经履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受理费2934.42元,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香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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