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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怀来县XX公司、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振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3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宾XX。
法定代表人:汪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京张公路西XX。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被告: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京张公路西XX。
被告:张XX,原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代理人。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怀来县XX公司、张XX、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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