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振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3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宾XX。
法定代表人:汪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京张公路西XX。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被告: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京张公路西XX。
被告:张XX,原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代理人。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怀来县XX公司、张XX、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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