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振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XX,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王XX,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靳XX,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赵XX与王XX、李XX、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XX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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