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建华律师 工作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杨某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配合教师培训录课过程中,骑羊角球后仰摔倒,骶尾处着地,伴随剧烈疼痛伴耳鸣,起身困难,走路弯腰疼痛,导致受伤,后到张家口市第二医院诊断。诊断结论:骶骨末端骨折。经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十级伤残,认定停工留薪期四个月。由于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后申请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提出支付医疗费、依法补缴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的请求。
经本律师代理出庭,开完庭后,经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仲裁委2021年9月29日出具调解书,单位一方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案件小结:当事人选择正确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考虑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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