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治疗终结后受害人起诉到法 院。法院于2021年1月开庭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的 统计指标计算,这是否对赔偿义务人不公平?
答:该问题涉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上关于损害赔偿金计算的一 个重要问题,即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问题。确定损害赔偿计算的 标准时,是指依据有关赔偿参数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大小时,应当 以哪一时间点为标准进行的计算。例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其赔 偿参数是“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该“上一年度”具体是指侵 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者侵权结果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抑或是指损害结果确定时的上一年度?这需要在审判实务中予以明 确。理论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主张应以侵权行为时为 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具体尚可区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及侵权结 果发生时。理由是侵权行为时通常就是损害发生时,而损害发生时 也就是赔偿义务发生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客观、公 正,权利义务的发生与权利义务的内容相一致。其二,主张以事实 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理由是损害赔偿的 相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大小须经事实审言词辩论阶段方能在司法上 予以确定,并以之作为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传统观点认为应当以 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损害赔偿计 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 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涉 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主要是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其对赔偿权 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以最接近实际填 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符合赔 偿未来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合理。第二, 侵权行为发生时与诉讼行为发生时通常存在时间差,个别情形时间 间隔还比较长,而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等并未在计算中予以考虑。 我国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应当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基 础,如果仍然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较低统计指标计算损害赔偿额, 犹如“刻舟求剑”,受害人难免会因物价指数上涨而有蒙受赔偿“缩 水“之虞;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赔偿而获取不 当的期限利益,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不利 于对受害人的公正补偿。第三,赔偿以损害事实的确定为基础,而 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 算的标准时亦有法理依据。综上所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 损害填补的实际发生时间与损害填补的利益的未来指向,更好地平 衡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审判实践 中应当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