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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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

作者:朱建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2次举报
2023-07-26


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  

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 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 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人民 法院根据该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 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 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 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 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 次数的限制。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 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 况等相关因素后,以1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 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 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 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 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在5~10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 一方面,这样操作有司法解释规定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在5~1。年 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 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定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朱建华律师,有医学教育背景,获医学学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现在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曾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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