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建华律师 工作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韩某与河北XX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劳动争议劳动者韩某诉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赔偿金等诉求。仲裁裁决支付2020年6月工资、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单位不服,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单位一方不服,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主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不久后,单位已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了赔偿金、工资等。
案件小结:当事人选择正确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考虑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相关案号:(2020)冀0791民初1849号
(2021)冀07民终164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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