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建华律师 工作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张家口XXX(以下简称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不服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2019年8月诉至法院,于某诉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0年3月至2019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差额工资、第二倍工资、日常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报酬、年休假工作报酬合计559330.93元;三、报销原告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1600元;四、报销工伤医疗费8427.34元,后期检查、治疗费用等实际发生再行报销;五、赔偿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损失53725元;六、请求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7450元;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律师代理单位一方后,收集相关证据,提交了长达5页的代理词,一审法院驳回了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于某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律师代理单位一方出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获悉于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驳回于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小结: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很必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如自行不能解决,可考虑咨询或者委托本律师协助处理。
相关案号:(2019)冀0702民初1566号
(2020)冀07民终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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