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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00万降为48万,10年以上最终量刑6年半

发布者:张伟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5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房产中介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XX,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XX在帮助被害人李X购买房屋期间,虚构房产解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80000元;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XX在帮助被害人袁X办理房屋贷款时,虚构预存首付款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袁X人民币320000元。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袁X共同至公安机关解决房款问题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李X、袁X的陈述、证人吴X、曹X、许X、于X、任X、刘X、庄X、郭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提出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赵XX持有的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XX提出其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至公安机关解决房款一事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不具备归案的主动性,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相关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X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袁X人民币32000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赵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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