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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通过案例告诉你共同饮酒后人身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38人看过举报


泰安律师通过案例告诉你共同饮酒后人身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义务包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采取合理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共同饮酒而言,请他人饮酒、与他人共同饮酒及成年人饮酒皆属于合法行为,就行为本身不产生任何责任。同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相互告诫的义务,避免饮酒过量或发生酒驾行为,如果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就应该负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已饮酒的人欲酒驾,其他的同饮者就应该负担法定的有效劝阻或制止的安全提醒义务,尤其是宴请喝酒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对共同饮酒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照顾及提醒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是宴请者,原告是与被告共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的饭店。原告事发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其仍然过量饮酒后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故对本次事故致其受伤的后果,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其承担80%的责任。被告作为宴请者,对其他共同饮酒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照顾义务,理应避免出现喝酒过量的情形,且在原告酒后驾车离开时,应当及时予以阻止或保证其安全,因其未履行上述义务致原告发生单方事故,故应承担较其他同饮者多一些的责任,本院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在原告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予以有效劝阻,未完全尽到注意、提醒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定二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对于误工费,原告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对此原告虽提交了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相应职业,并有相应收入,故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要求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计算到鉴定之日,因其应在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伤残评定,但原告怠于申请,故对逾期未申请评残期限的误工费不予保护,本院酌情计算至其康复治疗终结之日

原标题:xxx与xxx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纠纷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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