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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直肠癌误诊司法鉴定意见书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12人看过举报

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直肠癌误诊司法鉴定意见书

委托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岱岳区化马湾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漏诊直肠癌、癌细胞转移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

二、基本案情

患者因肛旁肿痛半月到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处就诊,被诊为肛周脓肿于当日行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日许到岱岳区化马湾卫生院处就诊诊断为高位肛瘘,于当日行高位肛瘘切除术。。。。。。。。日许再次到化马湾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肛瘘,于当日行肛瘘切除术,术中疑诊肛管癌,术后病理于肛管组织中检出腺瘤,出院诊断为肛管癌。日患者到泰安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患者遂与这两家医疗机构产生医患纠纷。

五、分析说明

(二)关于医方是否存在诊疗过错

1.关于泰安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问题:

(1)该医院入院记录的现病史中,无患者大便情况的相关记录,说明医方。。。。。。的过错

(2)根据该医院的病历记录,其虽然对患者进行了指检,但根据其记录的专科检查情况,并无。。。。。。记录,故不能证明其。。。。。。,手术前也未对肿物进行穿刺,因此存在。。。。。。的过错。

(3)虽然患者肛门旁的“肿物”有类似肛周脓肿的局部表现,如。。。。。。,因此其手术所见明显与肛周脓肿不符,但医方。。。。。。。因此医方存在过于自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

2.关于化马湾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问题

(1)根据该医院入院记录,。。。。。。说明询问病史不详细;对肛诊触及的与肛管相连条索状肿物也无详细记述,不能证明其对患者作了认真、仔细、全面的指检;患者肛门5点处包块为红色乳状隆起,说明水肿不明显,而且无触痛,不支持肛周脓肿继发肛瘘的表现,但仍诊患者为(肛周脓肿继发)高位肛瘘,并予以手术治疗,因此该医院在患者第一次到该医院治疗时存在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意的过错。

2)根据患者第二次到该医院就诊时的病历记录医方在手术前也存在问诊及查体不仔细、不全面,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意的过错。

(三)关于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延误诊断、治疗及过错参与度的

问题

1.根据前面分析,根据现有材料,诊断。。。。。。缺乏依据,因此泰安

医院肛周脓肿的诊断与化马湾医院(肛周脓肿继发)高位肛瘘的诊断为误诊对于误诊的原因,虽然与患者肛周局部表现有类似肛周脓肿的表现,而直肠癌的表现不典型有一定关系,但如果泰安医院在手术前能够详细、全面的了解病史,进行仔细、认真的指检,特别是在手术切

开时见到放出的是血液而非脓液,且创面渗血明显,与脓肿的特点不

后,能够对术前诊断产生怀疑,进而重新进行仔细指检及必要的辅

助检查等,就有可能对患者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如果化马湾医院能够

不囿于上级医院的诊断,而是详细、全面的了解病史,进行仔细、认

真的指检,也有可能对对患者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因此,两家医疗机

构的误诊,与前面分析的其在诊疗中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即两

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与将患者直肠癌误诊为肛周脓肿、肛瘘,是导

致延误患者直肠癌的诊断的重要原因。

2.根据泰安市中心医院原病理检验结果,。。。。。。说明患者的直肠癌已经出现淋巴结转移,但程度并不严重。由于自患者。。。。。。时间长达2月余,不能排除患者的淋巴结转移是在此时间内发生,即不能排除患者的淋巴结转移与医方诊疗过错导致的延误诊断有关。

六、鉴定意见

建议两家医疗机构的共同参与度为50-60%其中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共同责任的70%,岱岳区化马湾卫生院承担同责任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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