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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材料怎么办没有司法鉴定能打赢官司吗

2017-10-29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6人看过举报

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材料怎么办没有司法鉴定能打赢官司吗(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患者起诉泰安泰安x中医二院案例中,医院伪造了患者签名被笔迹鉴定出,之后虽然没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索赔依然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原告申请对泰安x中医二院住院病案中材料上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双方共同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入院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和《患者入院评估表》上存疑“xx”签名与样本笔记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共同委托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以“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作退卷处理。原告再次申请鉴定,共同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以“此案超出该中心鉴定能力,不能受理该案”为由,做退卷处理。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而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的住院病例中《入院记录》、《医患沟通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入院评估表》并非原告签字。《入院记录》内容包含了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望闻切诊、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等重要病情检查及诊断的客观资料,其与被告对原告的诊断及治疗密切相关,但该份资料签名并非原告签署,且该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提示并未显示被告辩称时提到的“胫距关节间隙轻度变窄”内容。被告辩称xx代替原告签字系原告知情,因证人xx未出庭作证,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原告申请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进行鉴定,均被退鉴。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2015年)第十九条的会议精神,因被告伪造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被告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制作方对病历资料记载的诊疗内容与其答辩时所辩称的诊疗过程不一致,现被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原告入院被诊断为双踝关节撞击综合征,××灶清理加滑膜清理术”。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手术知情同意书》虽系本人所签,但术中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的1-5选项前的方框均无打勾样。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医疗风险已经告知原告,被告未尽到完全告知义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尽到完全告知义务,被告存在伪造病历情形,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1、医疗费。对原告主张的门诊费用,因原告未提交门诊病例,无法确认原告用药及治疗情况,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门诊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交通费。因原告所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及住宿费票据均发生于2016年,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充,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7、鉴定费。原告主张中北京华夏鉴定中心鉴定费,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原告就诊经过、伤残等级等因素,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泰安x中医x院、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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