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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被漏诊延误治疗医院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 

2017-03-2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4人看过举报

肿瘤被漏诊延误治疗医院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袁某因心慌、胸闷在某医院心血管科住院治疗,22日晨转院至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死者袁某之妻、女、母亲以初诊医院误诊误治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有的医生无医师资格为由起诉索赔30万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任何规范,不担任何责任;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医院申请对此做医疗事故鉴定。
  去年6月,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未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该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对经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未予评价;对是否存在伪造病案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作为诊疗过失已作鉴定分析。
  原告据此鉴定提出质证意见:该法医学鉴定意见已证明初诊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鉴定中“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这一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鉴定人无资格鉴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初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100%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所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伪造病例的行为,均已由北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当事双方对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均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三原告关于“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的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的主张,与所提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主张自相矛盾,故本案应根据案情的客观情况,综合分析予以取舍。
   原标题:医院漏诊延误抢救时间 被判担责赔偿17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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