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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对母亲造成的损失医院需要赔偿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2016-12-1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95人看过举报

新生儿死亡对母亲造成的损失医院需要赔偿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标题:刘xx与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刘的损害后果(新生儿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刘及其新生儿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院方对本例胎膜早破后发生宫内感染重视不够,在选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的处理上存在不当;在产程进展的观察和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在术时取宫腔分泌物做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没有行胎盘病理检查;对新生儿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没有尽到应有的预见和回避义务,对新生儿没有予以正确的处置。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分析,本例新生儿最终死亡后果系主要由医疗行为不当所致,同时亦不能完全排除母体及患儿自身不利因素。故本例医疗过错系损害后果(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建议为60%-80%。

本院认为,原告刘因胎膜早破到被告市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双方医患关系明确,经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刘及其新生儿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系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建议为60%-80%。根据上述鉴定结论,综合考量具体案情,本院认为,对于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被告市人民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为宜。对被告的垫付款,原告亦应承担25%。二原告作为新生儿的父母,请求被告赔偿因新生儿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鉴定结果中建议的过错情况,认为以赔偿70000元为宜。原告所诉交通费、鉴定费,确需实际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市人民医院答辩称,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只与新生儿有关,与原告刘的误工、护理无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刘因孕、胎膜早破到被告处分娩,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可见“院方对本例胎膜早破后发生宫内感染重视不够,在选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的处理上存在不当;在产程进展的观察和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市人民医院仅认可对新生儿的死亡存在过错,却忽视因医疗行为不当给原告刘所致的损害,将其损害与分娩过程割裂开来,既不合情合理,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刘的损失,包括误工费和护理费,被告均应按照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所需误工期限、护理时间及人数均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所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10664.2元,误工费10525.5元(116.95元×90天),护理费8888.2元(116.95元×16天×2人+116.95元×4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死亡赔偿金704540元(35227元×20年),丧葬费21344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交通费5100元,鉴定费13500元,共计人民币8448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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