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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王X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3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再5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X,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吉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XX、王X因与被申请人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吉02民申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再审申请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申请人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王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4民初4206号判决,并按买卖合同纠纷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明确证明责任;本案中对于李XX、王X的邮寄送达并无退回签章或具体原因体现,直接送达地址是按赵X提供的错误地址,不是真实居住地,在未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法院就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没有维护李XX、王X的诉讼知情权,确保审判程序公正;赵X起诉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赵X辩称,1.因为李XX、王X未向赵X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在收到赵X20万元后并未向其提供对价产品,所以赵X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2.人民法院送达是否合乎法律程序,请再审法院依法裁判;3.赵X至少在2016年8月还向李XX索要过相关款项,后进行了诉讼又撤诉,赵X并未过诉讼时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卢XX

审判员  陈宇

审判员 毕雪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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