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447号
原告:魏XX,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吉林XX律师。
被告:魏XX,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高XX,女,199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吉林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魏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XX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 宗 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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