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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魏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447号

原告:魏XX,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吉林XX律师。

被告:魏XX,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高XX,女,199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吉林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魏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XX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  宗  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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