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5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1,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吉化助剂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吉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2,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铁合金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吉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3,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碳素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吉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4,女,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碳素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5,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丰满区林业局科长,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吉林XX律师。
原审被告:孙X6,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孙X1、孙X4、孙X3、孙X2因与被上诉人孙X5、原审被告孙X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0)吉021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1、孙X2、孙X3、孙X4于2021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X1、孙X2、孙X3、孙X4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1、孙X2、孙X3、孙X4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孙X1、孙X4、孙X3、孙X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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