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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吉林市XX公司、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吉林市XX公司、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吉林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6)吉02民终2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A,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吉林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XX 判 员  A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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