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刘琳娜律师
法律人的最高境界---良心
1568899056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A与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市龙潭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2333号 原告:A,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吉林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职工, 原告A与被告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A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申请撤回对B、C、中国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A负担,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B
刘琳娜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5688990567
  • 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1.0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8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0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991分 (优于9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琳娜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9412 昨日访问量: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