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田某友的女儿孙某梅与被告徐某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生育两个孩子,2015年孙某梅与被告徐某涛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及其他事宜双方已经协商解决。2011年12月20日,孙某梅与被告徐某涛同居期间,被告因经营饭店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田某友10000元正(一万元正)。徐某涛。11年12月20号”。2012年7月5日原告又借给被告5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田某友5000元正(伍仟圆正)。徐某涛。12年7月5日”。2013年9月8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徐某涛欠田某友40000元正(肆万元正),至今日起到2015年底还清。2013年9月8号。徐某涛(捺印)”。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辩称40000元的欠条是把以前欠原告的15000元和陪送的家具折款合计形成的,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为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申请其女儿孙某梅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9月8日的借款原告是分两次给付的,每次给付现金20000元,被告收到40000元的现金后才给原告写的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田某友三次借给被告徐某涛现金合计55000元,均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亦有证人证言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1年12月20日、2012年7月5日的两笔借款虽然未约定偿还时间,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其借款,2013年9月8日的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时偿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50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虽然辩称40000元的欠条是把以前欠原告的15000元和陪送的家具折款合计形成的,但是对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又不予认可,其辩解亦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与情理相悖,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徐某涛与原告的女儿孙某梅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且现在同居关系已经解除,孩子抚养及其他事宜亦协商解决完毕,二人在同居期间被告以其名义借款所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依法应当由被告个人偿还,被告以共同债务相抗辩,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徐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友借款55000元。
律师建议:
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同居关系或者令其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在近亲属之间的往来借款等各种债权债务,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该打借条或者欠条的要如实打条,把来龙去脉都写清楚固定证据,有利于过后走法律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