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恋爱一段时间就同居在一起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同居期间涉及彩礼,共同买房还贷款,房子装修以及买家具家电,大额的赠与,共同花销,相互购买礼物表达爱意等等,一旦分手,怎么返还。
基本案情:
袁某与陈某于2019年5月份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相恋,2020年12月份至2022年12月份在一起同居生活,约定彩礼38万,但是袁某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陆续给陈某转账彩礼共计15万元。
2021年陈某父母以陈某名义买房登记在女儿陈某名下,房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丽江社区。房屋总价280万,陈某父母支付首付100万,以陈某名义贷款180万,陈某每月需还房贷11000元。袁某每月支付房贷8000元转账给陈某账户,陈某再拿3000元再支付给银行还房贷,袁某总计支付房贷127000元,其中陈某有退还21000元,尚有未返还支付房贷款106000元。另外袁某进行装修及购买家电家具等等共计260874.85元。2022年12月份双方闹矛盾分手了,双方就此协商退还彩礼及支付房贷、装修及家电家具款,陈某也在微信中表示同意退还,之后又反悔。
袁某认为,袁某以结婚为目的向陈某转账的15万元,应认定为彩礼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应返还原告彩礼款15万元。袁某支付房贷106000元、装修及家电家具款260874.85元是基于二人的恋爱关系并以二人结婚为目的,本质上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已分手,赠与的条件实际已不存在,袁某有权撤销赠与并有权要求受赠人即被告返还受赠的财产,但是陈某拒不返还,于是袁某起诉到法院。
陈某向法院表示愿意偿还部分,因为双方同居期间有过怀孕并流产,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毕竟同居两年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返还数额。
法院认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两年,并有女方怀孕流产的事实,双方闹矛盾分手不能和好,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以及还房贷、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的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件结果:
最后通过法院承办法官及袁某代理律师共同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陈某同意返还35万元,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通常单笔转账大额的赠与,超过两三千以上的,一般法院也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彩礼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办理结婚登记虽满足了婚姻的形式要求,婚姻依此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应当考虑婚姻中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新增了两类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该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走向离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返还部分彩礼具有合理性。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提醒:
谈恋爱期间在一起同居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保存固定相关转账记录,比如彩礼转账记录,赠与钱或者物,相互间有借款的也要有借条或者短信微信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借款性质和具体数额,并保留好转账记录。出资买房,或者替对方偿还信用卡,偿还网贷等等,都要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双方分手或者短暂结婚离婚的情况发生,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不属于彩礼性质的: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