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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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男)与被告李四(女)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同事关系,2021年12月19日认识,被告主动约原告吃饭,之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6日双方共同租房居住在一起,上海2022年3月中旬疫情封控期间一直在一起同居,至2022年6月12日原告搬走双方分手。被告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8日陆续多次以其在老家买房子还房贷,家里有事急用钱,网贷美容偿还网贷等等事由向原告要钱,原告陆续向被告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共计289000元,被告也陆续偿还了部分,其中有一笔大额的转账18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

  原告张三找到我说,王律师,这一笔18万的转账我认为是借给对方的,但是都是口头的,没有证据证明能要回来吗?我说借款的法律关系是要有双方的合意才行,你单方认为是不行的。要么通过电话录音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来固定属于借款的证据才行。否则,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在恋爱期间另一方接受大额财物的行为,既构成不当得利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二十二条、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1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原告张三决定回去之后进行取证来证明属于借款。于2022年6月21日下午原告张三再次向对方所要这笔钱并进行了录音,被告李四(女)认可属于借款,同意2022年年底偿还18万元,并且被告也明知录音。到2022年底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之后电话微信都拉黑了。于是原告张三决定委托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该笔借款。

  案件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也委托了代理律师,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被告代理律师联系法官同意调解,向原告偿还16万元,原告也放弃其他权利,被告把16万元支付到法院账户,再由法院转账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又进行了录音取证,最后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并且足以证明属于借款法律关系。否则,只能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返还。一般支付给女方彩礼的,没有领取结婚证分手后起诉的,一般都是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没有给彩礼的,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性质的,一般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这种情况,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比如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经是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特别约束,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应予以保护。原告转账给被告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虽然18万元的财产权利已转移给被告,但是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即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原告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被告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同时,比如本案中原告无其他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向被告给付18万元,假如原告没有录音取证属于借款,那么被告在双方未发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收取原告18万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涉及的所有转账均未发生在过年、情人节、七夕等此类情侣之间通常需要“表达爱意、稳固恋情”的特殊日子亦未出现“520”等特殊金额。被告借恋爱关系向原告索取大额财物,属于不劳而获,是不正义、不诚信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核心要义,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返还。综上,被告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大额财物的行为,既构成不当得利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李四(女)主张案涉的18万元实际为系恋爱期间赠与被告的恋爱开支,用于同居生活了,是要提交证据证明的。但如果未提交涉案18万元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开支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因为已经取证为借款关系了,就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而不是按照不当得利纠纷。建议恋爱期间的双方当事人,在恋爱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固定相关证据,这个非常重要。

  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