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2日 3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赵先生是在上海市做废旧钢材买卖生意的,与被告张先生双方原是生意往来关系,2018年10月和11月被告张先生从赵先生处四次进货废旧钢材,被告张先生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赵先生出具欠条:“欠赵先生货款194300元壹拾玖万肆仟叁佰元整,2019年12月底开始每年还伍万元整,欠款人:张先生,公司盖章:吴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章,2019年1月30日,身份证号:××××。”之后被告张先生于2020年1月24日银行转账给原告赵先生1万元,2021年2月11日银行转账给原告赵先生1万元,2022年1月31日微信转账给原告赵先生1万元,被告张先生违背每年五万元的约定,原告多次要求按照约定还款,但被告张先生对此置之不理,剩余货款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张先生一直不予理会。
赵先生找到我代理此案件要求起诉走法院程序维权。通过工商查询发现××金属公司的股东是被告张先生和余某某,张先生是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是监事,经过打听二人是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该公司公司,因此系夫妻共同债务。于是我作为代理律师向吴江区法院申请了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婚姻登记信息,将张先生、××金属公司、余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的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后经法院审理后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先生、吴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某某确认共同支付原告赵开清货款164300元,分六期支付,具体方式为:被告张先生、吴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某某于2023年11月8日前支付原告28000元,于2024年5月8日前支付28000元,2024年11月8日前支付原告28000元,2025年5月8日前支付原告28000元,2025年11月8日前支付原告28000元,余款24300元于2026年5月8日前支付完毕;二、若张先生、吴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某某未按期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赵赵先生有权要求三被告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43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就有权就货款164300元中未付部分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心语:
买卖合同纠纷中要注重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本案当中,原告赵先生及时让被告补了欠条,欠条上欠款人是被告张先生并且盖了公司章,写清楚所欠货款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到期不履行要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建议买卖合同纠纷要留存买卖合同、送货单或者收到货的收条,或者让对方打欠条,还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等形式来固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以便如有违约,可以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要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
原本所偿还的三万是要先扣除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但是调解时原告赵先生主动放弃这部分权力,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
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支付货款义务。
诚信经营方为企业经营长久之计。人无信不立,也无心不兴。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企业经营的宝贵财富,如此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