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维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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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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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池律师代理起诉,被判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77291元

发布者:池维汉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张X诉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瑜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3 517 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212日至202351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0 755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312 日至 2023312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291;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212日至2023517 日期间延长加班费差额 16 849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2 212 日至202351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6048 (2100x80%x3个月x120%)。审理中,张X自愿撤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212日至202351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 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张X2022212日进入公司工作,任焊工,月基本工资7500元。张X一直勤恳工作,但公司未按期足额发放工资、购买社保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X要求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公司仍然欠薪,2023516日,张X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2023517日收到。为维护合法权益,张X起诉来院。

被告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个人工作收入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 ES 物流投递信息、签收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X为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收入等情况,举示了《个人工作收入证明》。该证明载明,张X2022212 日入职,任焊工,连续工作一年零三个月,近一年内平均月收入为 7500 元,公司于 2023515 日盖章出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X在证明人处签字。

张X为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客户收款回单。张X陈述,陈XX系公司财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号XXX”,昵称“只因为你”张X备注为“只因为你,陈XX”于202255日至2022104日向张X发工资条(20224-9)截图,截图显示 20224月实发工资8337元、20225月实发工资6470元、20226月实发工资 7580元、20227月实发工资 10 585元、20228月实发工资7367元、20229月实发工资7870元。202252日陈XX给张X发信息,4月出勤记录,加班 86.5 小时,张X回复对的。20227月工资条截图显示,加班/提成 3585张X称该358520227月加班费,按加班时长乘以 30 /小时计算,能倒推出其20227月延时加班时长 119.5小时。20228月工资条截图显示,加班/提成 600张X称该 600 是其 20228月加班费,按加班时长乘以 30 /小时计算,能倒推出20228月延时加班时长20小时。20229月工资条截图显示,加班/提成 870张X称该870是其20229月加班费,按加班时长乘以30/小时计算,能倒推出其 20229月延时加班时长 29 小时。

另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号XXX”,昵称“重庆婚礼铁艺道具定制”于2022522日向张X微信转账1500元,2022523日微信转账1500元,202263日微信转账 3000元,2022813 日微信转账5000元,202295 日微信转账4000,20221118 日微信转账 3000,20221128 日微信转账4000,2023228日微信转账2000元,2023317日微信转账3000元,2023320日微信转账 4000 元。2023111日,微信号“XXX”,昵称“重庆婚礼铁艺道具定制”给张X发了一张截图,截图显示,张X12849013430108430114510张X陈述,微信号XXX”,昵称“重庆婚礼铁艺道具定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X。截图对应是张X202210月工资8430元,202211月工资4510元,202212月工资8490元,20231月工资 3430 元。

银行客户收款回单显示,2022319日,夏XX向张X转账4284元,2022417日转账7600元,2022622日,转账5000元,2022630日转账3000元,2022717日转账5000元,2022916日转账7367元,20221017日转账5000元,20221222日转账9709元,2023113 日转账14 063元,2023429 日转账100002023 518 日转账11601元。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张X自愿撤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212日至2023517 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从《个人工作收入证明》能看出张X2022212日开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至2023517公司收到张X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终止。

结合张X举示的证据及诉讼请求,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经济补偿金;二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是加班费;四是失业保险损失。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未出庭举证证明足额支付了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张X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用人单位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张X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其主张的7170/月,本院予以尊重,故公司应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10755(7170/x1.5)

二、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次月起按照二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公司未出庭举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张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78 870(7170 /x11个月)张X主张按 77 291 元支付该款项,本院予以尊重。

三、关于加班费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按30/小时计发加班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张X主张以7170/月为其月平均工资,加班工资都按平时加班计算,不算周末及节假日加班,本院予以尊重。根据公司账务陈XX发给张X的工资条、考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张X20224月加班86.5小时、20225月加班6小时、20226月加班36小时、20227月加班119.5小时、20228月加班 20 小时、20229月加班 29 小时、202210月加班31小时、202211月加班7.5小时、202212月加班33小时、20231月加班25 小时、20233月加班27 小时、20234月加班81.5小时、20235月加班8小时,以上加班共计 510小时,公司应当支付张X加班工资31 523.28[7170/月÷(21.75x8 小时)x510 小时x150%]公司已经支付加班工资15300(30/小时x510小时),尚欠16233.28(31523.28-15 300)加班工资未支付。

四、关于失业保险损失问题。张X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张X办理了失业保险,张X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予赔偿。张X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通知,依法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张X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2212日至 2023 517 日,已满一年不足两年,依照相关规定,张X享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张X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本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张X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为6048(2100/x80%x3个月x120%)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与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2023 517 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10755 ;

三、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291:四、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欠付加班费16233.28 ;

五、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6048;

六、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0元,本院予以免收。公告费460元,由被告重庆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池维汉律师,(电话13677605580,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为重庆兴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0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