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湘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7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冷刑初字第429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辩护人陈青青,律师。
辩护人尹航,律师。
被告人文某某,男。
被告人宋某某,男。
被告人李某某,男。
被告人张某某,男。
被告人刘某某,男。
被告人严某某,男。
辩护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遂于2015年9月30日决定对其中止审理。201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吕定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陈青青、尹航,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湘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10月3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被唐某某以开服装店为名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2栋四单元302房。韩某任这个房间的“家长”,王某某安排人员逼其就范。后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采取搜身、威胁、跟踪、监听等方式限制王某甲的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1月22日9时许,王某甲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时间长达三十八天之久;
2、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莘某被一名女网友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2栋四单元302房。为逼迫莘某加入传销组织,王某某组织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人采取搜身、威胁、跟踪、监听等方式限制莘某的人身自由。后被告人韩某被组织调回该房间,指使王某某安排其他六名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继续限制莘某的人身自由。直至1月22日9时许,莘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时间长达二十一天之久;
3、同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胡某某被一名自称李某的女网友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2栋四单元302房。为逼迫胡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韩某指使王某某安排人员逼其就范,后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采取搜身、威胁、跟踪、监听等方式限制胡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1月22日9时许,胡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
该院以被告人韩某、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均系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光盘、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人韩某提出其没有参与拘禁莘某。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韩某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文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基本属实。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拘禁王某甲和莘某。
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严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被唐某某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2栋4单元302房的传销窝点,王某甲一进入该房间,被告人韩某即安排王某某和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对王某甲进行控制,并以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王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同年12月21日,王某甲凑齐2800元购买传销产品份额后,韩某等人将手机还给了王某甲。
2、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莘某被一名女网友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2栋4单元302房的传销窝点,莘某一进入该房间,王某某即组织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严某某以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莘某的人身自由。1月9日,莘某因害怕凑了2800元购买传销产品份额。后被告人韩某、张某某、李某某又回到该房间,韩某继续安排王某某组织其他六被告人限制莘某的人身自由。
3、2015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胡某某被一名自称李某的女网友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2栋4单元302房的传销窝点,胡某某一进入该房间,被告人韩某即安排王某某组织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控制,并以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1月22日9时许,胡某某才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向本院退出了王某甲、莘某购买传销产品份额的款项5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他于2014年12月15日1时许到达永州火车站,2时30分许,唐某某来接他,将他带到富园小区1巷2栋4单元302房,到了房间,就有十多个人要他把行李放下,并叫他坐在一张小板凳上,他感觉不对转身想跑,王某某、文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就把他压在地上。次日宋某某开始给他上传销课,到了第五天,就让他找朋友借钱加入传销组织,他没办法找了一个欠他工资的朋友要回2000元打入卡中,尔后告诉了王某某。12月21日18时9分,他收到银行的短信:他的银行卡被取走了2200元。等了半小时左右,王某某从外面回来,他将身上的700元也给了王某某,交了钱后,他们就把手机还给了他,他拿到手机后就加永州人为好友,然后网友帮他报警,民警将他解救出来。韩某是他们房间的领导,是韩某安排王某某、文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拘禁他的,王某某负责管理房间的钥匙和一些日常事务,他被拘禁了一个多月。莘某、胡某某比他后来,莘某来了20多天,胡某某是2015年1月21日凌晨来到房间的;2、被害人莘某陈述证实,他是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许坐火车到达永州火车站的,他和女网友见面后就一起去了富园小区1巷4单元302室,女网友打开门,他走了进去,刚开始大厅没有人,女网友将门立马反锁,突然刘某某、宋某某、文某某、严某某等人从进门右手边的房间里冲出来,将他强拉进了那个房间并叫他坐在凳子上。第二天早上,王某某、宋某某、严某某等人就开始给他上课。1月5日10时许,有两个业务员陪着他聊天要他加入公司,过了一会李导过来了,也要他加入公司,他拒绝了,李导很凶,让两个人在旁边看守他。15时许,李导回来了,他跟李导说想明白了,愿意留在这里,他们就要他交2800元加入费,当时他身上只有2300元。次日,那两个业务员拿着他的手机要他联系朋友借钱,他就向两个朋友借了1000元。1月7日18时,他将钱交给了韩某和高强。他被王某某、刘某某、严海斌、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文某某和韩某等人非法拘禁,家里的行动都是韩某直接或间接指挥的,张某某、李某某是在他交了2800元后来到家里的;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他是2015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一名自称李某的女网友骗至冷水滩区富园小区一巷四单元302房的。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跟着他,不准他离开房间,房间内管事的是李某某,在里面李某某说了算,王某某和唐某某负责买菜和做饭,张某某和刘某某是讲课的,莘某和王某甲是擦黑板的,刘某某和王某甲一组,张某某和莘某一组,轮流讲课。家里的领导是韩某和一个自称是湖北的人;4、证人潘某某证实,2014年12月18日,一个姓赵的老业务员跟他说晚上有个人要来,叫他早点睡,于是他就睡觉了,没过多久就听见有人开门,然后就听见有很多人走路的声音。第二天起来时发现房间里多了一个叫王某甲的人。后来,他就看到宋某某、还有一个姓赵的人给王某甲上课,做思想工作,之后,王某甲也交了钱成为他们的一员。2015年1月2日,姓赵的老业务员又跟他们说晚上有一个人要来,次日,他发现多了一个叫莘某的人。后来,白天主要是宋某某负责给莘某上课,灌输直销的思想。没过多久,莘某也交了钱成为了他们的一员。1月20日凌晨2、3时,一个女孩子领着胡某某进入他们的房间,当时他和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在打牌,李某某站在门口,文某某坐在凳子上,看到有人进来,宋某某就上去问了一些胡某某的基本情况,“故导”过来后,就让胡某某把身上的钱包、手机拿出来,并威胁胡某某,然后就让李某某去把胡某某的手机、钱包拿出来,胡某某心里害怕没有动,让他们把手机、钱包拿了出来,李某某将钱包里的钱点了一下后给了胡某某,手机被收走了;5、证人唐某某证实,王某甲和胡某某是她接到家里的,她把王某甲带进房间后,就去隔壁房间了,不知道那个房间发生了什么。胡某某到房间后,看到房里有很多人就想打电话,宋某某和文某某就把胡某某的手机抢过来,其他人告诉胡某某说这是直销让其看懂和学会,不管胡某某坐着还是站着,宋某某和文某某都在胡某某左右,防止其逃跑。他们就是守着没有加入的人,房子的大门也是反锁的,直到愿意交钱加入后,才准出去散步,出去也有人一起跟在旁边;6、户籍资料证实,七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7、抓获经过证实,七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8、银行详单,证实了莘某账号为621885200169953371的银行卡于2015年1月2日、9日分别取款400元、100元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某辨认出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就是拘禁他的人,莘某辨认出宋某某、文某某、李某某、韩某、王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刘某某就是拘禁他的人,王某甲辨认出唐某某、韩某、刘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就是拘禁他的人;10、视频资料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审讯程序合法;11、同案犯王某某供述,2015年12月中旬,唐某某从网上骗来一个叫王某甲的人,王某甲被唐某某接到冷水滩区富园小区的家里后,他和宋某某、文某某、刘某某等人看住王某甲,不许其离开。后面几天,他和宋某某、文某某、刘某某将王某甲锁在一卧室内,钥匙由他管理,宋某某在房间内给王某甲介绍如何传销和卖产品,并威胁王某甲,他和文某某、刘某某在旁边配合宋某某威胁,王某甲害怕了,就拿起手机打电话向朋友借了2000元,王某甲卡里有200元,身上有700元,一共凑齐2800元交给李云龙后,他们将手机还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就帮他们做点事情。王某甲被拘禁了大约一个月左右。莘某被带来时,看见有很多人就害怕了,他们叫莘某不要乱动,并做出要打人的样子,莘某被他们带到客厅坐好后,王某就开始威胁莘某,要莘某将身上的手机和钱包交出来,莘某不愿意,王某强行搜出了莘某的手机和钱包,并将手机和钱包交给了蔡某某,他就叫蔡某某、杨某某专门看管莘某,不许莘某离开房间。后来,蔡某某、刘某某就给莘某上课。他和蔡某某、文某某等人威胁莘某,要莘某交2800元买产品,要不然领导李某甲就不准其离开,莘某钱不够,他们就威胁莘某要其打电话借,莘某打电话借了几百元,他们要莘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出来后,李某甲就拿起银行卡去取了钱,之后他们就慢慢给莘某上课洗脑了,莘某被拘禁了20多天。胡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被甲王某骗到家里来时,他和李某某、韩某、宋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等人都在那里,胡某某进来看到这么多人就害怕不敢动,韩某、李某某就喊胡某某等人坐好,要胡某某将手机和钱包交出来,胡某某不交,李某某、宋某某就围住胡某某,威胁胡某某不要乱来,李某某、文某某去搜了胡某某的手机和钱包,之后,韩某、李某某就叫宋某某、文某某守着胡某某睡觉,他用钥匙将胡某某锁在房间内,不许胡某某离开,次日准备给胡某某上课洗脑时,公安机关就来了;12、被告人韩某供述,他在2014年12月中旬从凯旋酒店附近的家回到富园小区的家后,听王某某、宋文泽等人说唐某某骗了一个叫王某甲的新人来,王某甲来时李某甲在这个家里,他听王某某等人说,王某甲来时不太配合,他问王某某王某甲现在怎么样?王某某说宋某某、文某某看着的,还在给王某甲上课,要王某甲购买产品,因王某甲的钱包里只有几百元,不够买一份产品,他就要王某某、宋某某、文某某等人连哄带吓的将王某甲的银行卡密码要到后,将情况告诉了李某甲,李某甲就到家里将王某甲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拿走了,李某甲到外面取了钱凑齐钱后告诉王某甲说这是加入公司买产品的钱,尔后就将2800元钱拿走了,之后王某甲就在家里跟着他做事,拘禁王某甲大约是20多天。莘某来时,他在凯旋酒店附近的那个家,他回到富园小区那个家时,莘某已经将钱交给李某甲买了一份产品。胡某某到家里时,李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等人都在那里,胡某某进来看见这么多人就害怕不敢动了,李某某叫胡某某坐好,他要胡某某将手机和钱包交出来,胡某某不交,还想报警,王某某就冲过去抢胡某某的手机,其他人围住胡某某,胡某某不敢动了,他就将胡某某的手机和钱包收好,之后,宋某某、文某某守着胡某某,睡觉也跟着胡某某,王某某用钥匙将胡某某锁在房里,不许胡某某离开。次日,他们准备给胡某某上课洗脑时,公安机关就来了。他是他们家的领导,是他组织安排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文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对新人拘禁的;1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他是2014年12月8日被骗到出租屋的,几天后唐某某带来了新朋友王某甲,这时房间里有七个人,分别是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赵根银、韩某,其中韩某是领导。莘某是在一个晚上被一个女的带过来的,莘某开门后看到里面坐着六个人,就站在门口不进来,他们六个人站起来,莘某想往后跑,这时韩某不知道从哪里过来了,将莘某推进来,他和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赵根银几人将莘某围住,配合韩某说话,莘某被吓住了不敢反抗,莘某的手机被搜出来交给了杨某某,钱放在一张纸里包着,莘某清点后自己拿着。之后韩某就安排杨某某和蔡某某看守莘某。过了两、三天,韩某再次过来找莘某,问莘某考察好了没有,并问了莘某几个关于传销的问题。又过了两、三天的一天下午,韩某又来了,问莘某想清楚没有,莘某因害怕就说想清楚了,然后交了钱,说是自愿留在这里的,之后韩某就走了。2015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韩某叫他们起床,过了一会儿,唐某某带了新朋友胡某某过来,胡某某一打开房门,看到里面有六个人,就站在门口不进来,宋某某冲过去抱住胡某某的肩膀,让胡某某进来玩,胡某某看人比较多就跟着进来了,进来后,韩某跟胡某某说这是直销行业,在这里看几天,看清楚了再离开,他和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几人就在胡某某旁边配合着领导说话,韩某说完后就叫李某某去搜胡某某的身,将其手机和钱包等物都搜了出来,手机交给了宋某某看管,钱清点后还给了胡某某,韩某叫他和宋某某两人看守胡某某,叫李某某坐在门口防止胡某某逃跑,然后就走了,接下来他们就给胡某某上课,次日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1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王某甲刚进来时比较害怕,大喊救命,李某某就用毛巾捂住王某甲的嘴巴,他和张某某抓住王某甲的双脚,用力将王某甲按倒在地,他动手从王某甲裤子口袋里将其钱包、手机等物搜了出来,李某某在一旁对王某甲威胁,他们轮流看守王某甲对其灌输传销思想。莘某的钱包和手机是李某某抢出来的,他只是看守莘某,不准其离开。胡某某当时不愿意进房间,他和李某某强行将其拉了进来,胡某某想打电话求救,他就将胡某某的手机抢了过来,并和文某某将胡某某控制在座椅上,随后,他们安排胡某某睡在他们中间,白天轮流看守胡某某,给其灌输传销思想。韩某负责他们这个家所有的事情,韩某有什么事就吩咐王某某,然后王某某安排他和李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等人去实施;1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有个领导过来叫他们起床,他们房间十个人就全部起来了,大概过了20多分钟,唐某某带了一个新朋友来,新朋友见他们人多想打电话报警,王某某就一把将新朋友的手机抢过来,并叫其不要打电话,说话间一个穿红色衣服的领导过来了,领导过来说话后,就叫他去搜新朋友的身,他从新朋友的身上搜出一个小手机,领导后来问了新朋友的名字,叫胡某某。领导安排文某某、宋某某两人陪胡某某睡觉,叫他坐在门口,然后领导就走了。次日9时刘某某开始上课,下午张某某讲课。他们对新来的人实施拘禁是韩某组织的,具体分工也是韩某指派的,他只对胡某某实施了拘禁;1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们房间的领导是韩某,新人来时韩某就要他们搜新人的身,监视新人,王某甲、莘某、胡某某到这个家后,他和王某某、文某某、严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按照对付新人的办法,先进行控制,将其身份证和手机扣住,不让其与外界联系,然后进行言语威胁,将其锁在房内,不管睡觉还是上厕所都跟着,给其上课、洗脑、要其买产品。王某甲是12月中旬来的,莘某被拘禁了10多天,王某甲和莘某交了2800元买了产品,胡某某被拘禁了1天,没有交钱;1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是2014年12月1日被刘某带到这个家的,进门时看到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在家,后来了一个女的,蔡某某和郑某某来了又走了,再以后文某某、潘某某、王某甲、莘某、严某某、李某某依次来到这个家,李某某在莘某来之前也来过这个家,王某某是负责管钥匙的,王某甲来时他被锁在房间里没有看清楚是怎么回事。后来莘某来了,领导李某甲叫他去看看是怎么接待新人的,他看到何某某和一个女的将莘某带过来,莘某来到门口不愿意进来,被李某甲推了进来,梁某某和宋某某问了些莘某的基本情况,接着就比较凶地对莘某说了一些话。吃完饭之后,梁某某将莘某带到另外的房间去了。后莘某当着大家的面花了2800元买了一份产品。胡某某被唐某某带到家里时,他们正在睡觉,韩某叫醒大家,胡某某被大家控制住,并被问了些基本情况,后睡觉时,宋某某和文某某睡在胡某某旁边。次日吃了早饭后,他给胡某某上课,宋某某、文某某坐在胡某某旁边,下午张某某给胡某某上课,之后公安民警就来了;18、被告人严某某供述,他是2015年1月16日被领导带到这个家的,领导安排他看守莘某,并要他说通莘某参与这个组织。胡某某来时,他和莘某在另外一个房间里睡觉。后来他知道,韩某是这个房间的领导,王某某是管钥匙的,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每次犯罪都是韩某安排的,没有固定的任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了被害人王某甲,因仅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没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佐证,且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亦否认非法拘禁了被害人王某甲,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提出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王某甲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李某某、张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了被害人莘某,有被害人莘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文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韩某、李某某、张某某当庭提出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莘某,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七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严某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退出了赃款56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韩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严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文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