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湘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上诉人宁远县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11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宁远县XX*组,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县XX,住所地宁远县,法定代理人:A,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宁远县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对于A承包XX水果基地的期限及该水果基地被毁损的原因等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A审判???B审判员 C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D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