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逃逸=明知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救助义务而离开/藏匿;不逃逸=履行停车、报警、抢救、配合调查等法定义务,二者核心看主观目的+客观行为。
一、逃逸认定标准(主客观一致)
(一)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主观要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处罚)或逃避抢救伤者/财产损失的义务而故意离开/藏匿;目的是“躲责任”,而非合理避险。
2.客观要件:实施了逃离现场或潜逃藏匿的行为,包括:
(1)驾驶车辆/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将伤者送医后为躲责任乘机逃走、藏匿;
(3)找人“顶包”、否认驾驶员身份、隐瞒肇事车辆;
(4)短暂离开后返回,但拒不承认肇事、不配合调查(仍属逃逸)。
(二)关键提示
即使报警、救助伤者,但否认肇事、不配合调查,仍认定逃逸;
逃逸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只要为躲责任离开,即构成逃逸;
顶包=典型逃逸,本质是“潜逃藏匿”的隐蔽形式。
二、不逃逸认定标准(履行法定义务)
(一)核心行为(满足其一且无逃避目的)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移动车辆/标记位置);
2.抢救伤者(拨打120、送医,必要时移动伤者并标记);
3.迅速报警(122/110),报告事故信息、听候处理;
4.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不藏匿、不顶包;
5.合理离开并及时返回(如自身重伤就医、为救人去求助,已报警并说明去向,事后及时归案)。
(二)不构成逃逸的常见情形
1.为抢救伤者送医,已报警并留下真实信息,事后配合处理;
2.因自身受伤需紧急就医,已委托他人报警/救助,并及时到案;
3.轻微事故协商不成,报警后等待交警处理,未离开;
4.离开后立即投案,时间衔接合理,主观无逃避意图(不认定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