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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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错责任与连带责任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67人看过

一、过错责任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民法典》第1209条);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12条);

3.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1217条)。

二、连带责任

1.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14条);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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